- 【建工一卡通】项目经理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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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Q1:项目经理以施工单位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A:一般不能。但如果项目经理获得施工单位的授权、事后追认,或者出借款项实际进入施工单位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的,使出借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还款责任。
Q2:项目经理以施工单位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
A:除非施工单位明确项目经理无此权限,且有证据证明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知道该情况,否则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Q3:项目经理伪造印章,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办理结算等,后果是否由施工单位承担?
A:印章虽系伪造,但如项目经理多次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结算,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Q4:项目经理签署的签证文件,施工单位能否否认?
A:项目经理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施工单位明确向发包人表明项目经理没有相关权限或双方就有权签署签证变更文件的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
Q5:项目经理以施工单位名义收取工程款,可否认定为施工单位收款?
A: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施工单位特别授权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的,项目经理收款即为施工单位收款;项目经理曾多次收取工程款,或双方有类似商业惯例,使发包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权收取工程款的,项目经理收款视为施工单位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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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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