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价款系列之农民工工资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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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农民工工资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Q1:分包人或者转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A: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之后再向分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追偿。
Q2: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A: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Q3:法院能否查封、冻结或划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
A:不可以,除非是为了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Q4:施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施工单位应先支付拖欠的工资,然后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Q5: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对代缴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已付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A: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代缴的,应将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已付款。
Q6:哪些建筑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
A: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Q7: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建筑企业工程款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①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②失信惩戒,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Q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付款有什么影响?
A:1、付款期限。①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②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约定付款期限。
2、付款期限起算点。①合同约定采用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②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约定的检验、验收期限应合理,并在此期限内完成,若拖延,以合同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Q9: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收取哪几种保证金?收取比例是多少?
A:1.可以收取的保证金有四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类型保证金;
2.收取比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比例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Q10: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能否和中小企业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A:可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虽然不得强制要求在与中小企业结算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施工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Q1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规定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不一致,应适用哪个规定?
A:在满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该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范围的,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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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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