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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转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确定,实际施工人能否以结算金额过低为由,请求法院委托造价鉴

工程价款系列无效合同的结算
 
Q:3.189转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确定,实际施工人能否以结算金额过低为由,请求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A:一般不能,除非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施工范围内的结算工程量或者单价存在明显错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21)新01民终5666号
裁判观点:在李某某与志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参照李某某与志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志博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本案中,李某某与志博嘉业公司对鑫泰燃气公司与天力建设公司工程结算时确定的人民庄子村的工程量均无异议,李某某与志博嘉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单价以鑫泰燃气公司发布正规单价为准,故鑫泰燃气公司与天力建设公司工程结算时确定的人民庄子村工程款可以作为李某某与志博嘉业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故李某以鑫泰燃气公司与天力建设公司结算单价过低为由要求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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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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