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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1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逾期不审核,也不答复,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
A: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审核、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但仅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Q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以及“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是否还受"逾期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约束?
A:仍受约束,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
 
Q3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期限是多长时间?
A: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Q4政府审计结论可不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A: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Q5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该如何处理?
A:政府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造成工程价款出入较大的,可以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纠正错误,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Q6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政府审计迟延怎么办?
A:非因承包人原因政府审计迟延的,承包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Q7施工合同中仅约定“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门审计”,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是否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A:仅约定“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门审计”的,不能确定是行政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如不能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Q8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业主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业主审计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审计?
A:不能。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必须有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不能通过解释推定。因此,即使是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业主审计也不可以推定是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
 
Q9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A: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承包人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否则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Q10承包人未移交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A:施工合同主义务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交付合格工程。移交工程资料非合同主义务,除非合同约定承包人移交工程资料作为发包人付款的条件,否则,发包人不能因承包人未移交工程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Q11分包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适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A:“背靠背”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已经积极向发包人主张的,可以适用“背靠背”条款拒付分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的,不可以适用“背靠背”条款拒付分包人工程款。
 
Q12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走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存在黑白合同情形时,如何结算?
A: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如果未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则出现黑白合同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Q13招标项目,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计价方式,双方产生争议,应按哪份合同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A: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Q14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约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A: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进行结算。
 
Q15招投标文件确定垫资施工,签订合同时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应当按垫资履行还是按形象进度付款履行?
A:应当按垫资约定执行。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属于实质性内容,双方应当按招投标确定的垫资施工签约,否则构成对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Q16发承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协议中未提及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处理,承包人能否再主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
A:不能。结算协议系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清算,承包人在结算协议中对该部分权利未作保留的,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放弃该部分权利,不能再行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仅用于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不涉及责任承担。
 
Q17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结算协议后,能否请求撤销该结算协议?
A:可以,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
 
Q18承发包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A: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承包人有权继续主张工程款,但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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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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