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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与停工

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与停工
 
Q1发包人平行发包的施工单位存在工期延误,能否免除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A:平行发包的施工单位延误工期,影响总承包人的关键工作的,总承包人的工期相应顺延
 
Q2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承包人一定可以索赔工期吗?
A:不一定。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影响工期,取决于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影响到关键线路,如果增加的工程量通过科学的流水施工组织及合理的资源投入,对关键线路没影响的,总工期不增加,承包人不能索赔工期。
(关键线路是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中的术语,指网络计划中,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关键线路上全部工作持续时间之和为总工期。)
 
Q3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后,发包方能否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
A:结算协议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工程延误违约责任的,一般不再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Q4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的,承包人可否主张该条款无效?
A:承包人不能以此主张该条款无效。但是,如该条款构成格式条款,发包人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承包人注意该条款的,承包人可以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因该格式条款的约定免除了发包人责任、排除了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承包人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Q5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造成发包人损失,如发包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时,可否参照同地段租金确定发包人损失?
A:可以。参照租金确定迟延期间的损失,未超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对因其工期违约可能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预期。
 
Q6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吗?
A: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无需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完工的工程拖延到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Q7有政府部门下达的停工令,工期是否一定可以顺延?
A:并非政府部门发出停工令,工期就一定可以顺延。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被政府部门勒令停工的,工期不顺延;政府对周期性发生的常规事项发出停工令的,因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预见的事项,工期也不顺延。
 
Q8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A:扩大的损失,承包人自担,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Q9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是否可以要求其停工?
A: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
 
Q10施工过程中因发现文物造成承包人停工的,承包人能否请求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A:可以,但承包人须举证证明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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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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