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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A:不可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Q2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A: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Q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A: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从性质上属于施工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因此,应按照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Q4双方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并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产生纠纷后是否可以依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A:结算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但工程结算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Q5铁路修建监理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A:适用,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Q6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限的,是否应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A:不需要。依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Q7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A: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Q8立案及管辖异议阶段,法院是否可以通过对诉讼请求数额进行实质性审查来判定级别管辖?
A:不能。立案及管辖异议阶段,法院只能对诉请及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Q9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产生纠纷后,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管辖?
A: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且唯一的仲裁机构的,由仲裁机构管辖;确定不了具体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不唯一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Q10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但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是合同生效后才设立的,出现纠纷后,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管辖?
A:由仲裁机构管辖。
 
Q11施工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怎么确定管辖?
A:约定无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Q12同一项目先后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履行事项,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仲裁,另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诉讼,产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
A:应根据请求事项所涉合同来确定管辖。
 
Q13双方约定仲裁,发包人向法院起诉,承包人未在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后发包人又撤诉的,双方后续再产生争议,是否还应受仲裁约定的约束还是只能向法院起诉?
A:仍应受仲裁约定的约束。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仲裁约定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Q14施工合同约定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之后又提出法院无权管辖的异议的,法院能否以双方存在仲裁约定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A:不能,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Q15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A: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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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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