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质量系列之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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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缺陷责任期
A: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的工程,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Q2:缺陷责任期应自何时起算?
A: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缺陷责任期开始起算。
Q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
A:①责任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内,对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仅对损坏或者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②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限长短由发承包人约定;质量保修期因工程项目及部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质量保修期,但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③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关系不同: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担保,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则没有关联性。
Q4: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对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能否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
A:不可以。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才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第三方修复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Q5: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发包人应何时返还质保金?
A:发包人应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返还。
Q6: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是否仍然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
A: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Q7: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多少?
A:《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是,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即使违反也不导致约定无效,因此,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超过3%,该约定也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Q8:施工合同未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是否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
A:不可以。
Q9: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拒绝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是否有权扣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A:有权扣除。但发包人必须证明①该质量缺陷是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②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通知了承包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收到通知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Q10:发包人拖延验收,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A: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满两年,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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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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