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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承包人“未积极行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背靠背”条款
 
Q:3.186分包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分包人以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由,起诉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一审判决前起诉了发包人的,还能否认定其“未积极行权”?

A: 可以。
 
裁判案例:(2021)闽08民终207号
裁判观点:捷丰制冷公司与云志暖通公司虽然签订了《有关环境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等条款的特别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成就,不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已三年多的时间,捷丰制冷公司未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其给付工程款,至本案一审判决前才起诉建设单位,存在阻却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的情形,捷丰制冷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云志暖通公司的诉请无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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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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