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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尚未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可否在执行程序中要求法院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187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尚未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可否在执行程序中要求法院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

A: 不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17)湘民终718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张某某与万力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结算,张某某对万力公司是否还享有债权,债权数额为多少,均无法确定。在张某某的工程款债权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债权人,直接要求执行瑶族自治县老城区截污管道施工工程款1348430.57元,必然损害万力公司的民事权益。因此,万力公司对瑶族自治县老城区截污管道施工工程款1348430.57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张某某与万力公司的债权确定之前,直接提取万力公司在城建投公司的债权不妥。万力公司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停止执行上述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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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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