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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总承包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可否解除分包合同?

合同效力系列之解除
 
Q:2.63总承包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可否解除分包合同?

A:总承包合同是签订、履行分包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总承包人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53号
裁判观点:2005年12月16日,沙伯公司以三星公司未能按期完工为由,通知三星公司解除总包合同,并告知该解除合同通知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三星公司书面确认同意解除总包合同。因此,应当认定总包合同由沙伯公司与三星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协议解除。三星公司与土木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亦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该分包合同虽然独立于上述总包合同,但总包合同是签订、履行分包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沙伯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后,三星公司即丧失了总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三星公司与土木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即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使分包合同陷于履行不能。在此情形下,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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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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