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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诉讼过程中,工程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发生了变更,是否应当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61诉讼过程中,工程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发生了变更,是否应当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A: 依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不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判案例:(2018)苏07民辖终160号
裁判观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锦绣香江昌圩湖项目工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虽然辖区内行政区划发生调整,但是,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到本案,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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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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