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法院保全的财产金额合计超过诉讼标的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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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保全
A: 法院应当解除超标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1)桂09执异11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判断本案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冻结,关键看本院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5000万元。综合金诺公司提供“德利·藏龙世家”商住小区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据、银行借款凭证及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桂众资评(2021)08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分析,评估公司评估被查封的住宅、商铺、储藏室、车库的单价与已售合同的同类型产品单价相比,单价比较接近,评估结论是客观、合理的,可以作为认定被查封房产价值的主要依据。因冻结金诺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德利·藏龙世家”商住小区的房屋价值合计为11947.39万元,已超出5000万元的财产保全金额,故应认定本案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因申请人梁某某已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数额为3700万元,本院应以3700万元为限,依法解除对超标的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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