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向质监站办理验收手续并评为优良工程,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
工程质量系列之验收主体
A: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擅自向质监站办理验收手续、申请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违反法定程序,不产生验收的效力,无权据此主张工程优良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10号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第269条(即《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工程组织验收,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工程竣工后,鲸园公司单方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报质量评定等级,侵害了福利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导致质监站对该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鲸园公司依照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优良,福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优良奖的理由不成立。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建工一卡通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