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可否以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主张应以行政审计或者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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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A:不可以。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者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行政审计、财政评审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裁判案例:(2021)辽03民终4597号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是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相关审计部门对发包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当然地以项目支出需要审计为由,否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是否经过审计作为当事人工程款结算条件。本案中,住建局与永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需要经过财政评审,并以财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住建局仅以合同中写明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来推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以财政审计作为付款条件是不成立的。故对住建局提出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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