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仅起诉要求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总承包人能否请求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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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
A: 不能。发包人仅起诉总承包人的,应尊重发包人的诉权,总承包人可在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后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裁判案例:(2015)鲁民提字第355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承担问题。华强公司承包了鲁邦公司的工程后,违法转包给张某个人施工是造成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华强公司应向鲁邦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虽然张某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也是造成施工合同工期延误的直接责任人,但张某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鲁邦公司未对张某提出任何实体主张,华强公司虽申请法院追加张某参加本案诉讼,但也未对张某提出任何承担责任的要求,同时张某也未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提出诉求,故应通知张某退出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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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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