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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可否主张以破产管理人对其工程款债权的确认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178施工单位可否主张以破产管理人对其工程款债权的确认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A:不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工程款应付之日,破产管理人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确认,仅是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时间并非工程款应付时间。工程款应付时间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0)鲁民终276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六建公司主张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月,即鲁南化肥厂破产管理人确认涉案工程价款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鲁南化肥厂破产管理人确认案涉工程价款的时间是否应当认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鲁南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确认,系对六建公司申报债权的合理审查,不宜认定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并认定该时间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六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六建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鲁南化肥厂,于2016年3月申报债权,而六建公司直至2019年3月才向鲁南化肥厂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上述事实六建公司并未否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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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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