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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工期延误,实际施工期间迟延至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时点之后的,人工费应否调增?

工程价款系列之工期延误损失
 
Q:3.176 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时点本来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但因为工期延误,实际施工期间迟延至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时点之后的,人工费应否调增?

A: 应将增加的人工费作为损失,由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裁判案例:(2017)苏民终226号
裁判观点:工程逾期增加的人工费。中兴公司主张增加的人工费应当作为据实结算的一部分计入工程价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工期内增加的人工费应当计入工程价值,而合同工期之外增加的人工费应当作为合同不当履行增加的费用,根据当事人过错予以分担。中标合同签订于2003年6月,工期为400天。根据中兴公司的进度计划表,中兴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开工日期为2003年6月5日,工程全面完工时间应为2004年7月底前,而政策性文件调整人工费的时间为2005年4月1日,故在合同工期内不会发生人工费的调整。从工程的施工时点,双方的协议来看,双方均对工程延期负有责任。前期主要是因为环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期是因为中兴公司未按约完工造成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由中兴公司承担40%的人工费,环龙公司承担60%的人工费。本院认为,因人工费调整的时点不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故该部分不作为据实结算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合同未能按期履行增加的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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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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