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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没有完成转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就被总包清退出场,实际施工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总包应当何时支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支付
 
Q:3.175实际施工人没有完成转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就被总包清退出场,实际施工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总包应当何时支付?

A: 双方对于退场后价款结算、支付没有约定的,退场之日总包即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裁判观点:钢建公司(承包人)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罗某某(实际施工人)指定的刘常先班组退场后,应该完成一系列程序后才能按照合同计算出应付75%的工程进度款,遵义开投公司(发包人)直至2018年12月才委托审计单位初步确认,且案涉《鉴定报告》的作出之日为2020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确定是否欠款、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情况下认定2018年9月1日为利息起算点不当,以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欠款的计算依据不当。本院认为,钢建公司和罗某某之间就案涉工程建立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参照钢建公司和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但罗某某系施工过程中被钢建公司清退出场,并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钢建公司在罗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彻底退场后,实质上接手了案涉工程,应视为罗某某将其施工的部分交付给钢建公司。根据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罗某某完全退场后,钢建公司实质上完全接手案涉工程即意味着钢建公司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结算条款的变更。因此,一审法院确认2018年8月31日为罗某某请求工程款的应支付之日,并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点为2018年9月1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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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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