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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价款系列之情势变更

工程价款系列之情势变更
 
Q1:固定价合同,约定全风险包干,人、材、机价格波动不调整价款,疫情影响导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的,可否调整价款?
A:疫情影响导致人、材、机价格上涨幅度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时,承包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
 
Q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能否以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由,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A:不能。情事变更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事变更事由,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情事变更不再适用。
 
Q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以情事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
A:不可以。情事变更适用的后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不适用情事变更。
 
Q4:风险包干合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继续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发包人拒绝协商调价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A:承包人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材料涨价构成情势变更,发包人不同意协调调价的,承包人应当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Q5: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能不能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A:不能,情势变更的适用应以当事人提出主张为前提。
 
Q6:项目发包后,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因工程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除,发包人是否需要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A:不需要。环保政策升级,项目需要拆除,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发包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Q7:风险包干合同遭遇建筑材料大幅涨价,部分主要材料价格涨幅30%以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材差?
A:不能以材料价格涨幅作为判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调价的依据,应以材料价格上涨产生的价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作为依据。价差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不予调价将动摇合同基础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调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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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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