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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垫资款,可否作为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而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173实际施工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垫资款,可否作为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而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A: 可以。
 
裁判案例:(2019)湘01民再150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首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系法定责任,长建公司无权免除。且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熊秋云、江文斌也未参与《工程款支付协议》的签订。二、长建公司欠付熊秋云、江文斌的款项的性质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所欠款项是借款,双方并无借款的合意。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进场的情况较常见,因此,认定为垫付工程款更为合适,故本院二审认定系借款没有事实依据。熊秋云、江文斌请求龙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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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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