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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因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质量鉴定,无法鉴定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工程质量系列之举证责任
 
Q:4.62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责任,但因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质量鉴定,无法鉴定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A: 如承包人已提供验收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则发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裁判观点:关于引水隧洞衬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宇洪公司应否承担相应修复费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宇洪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了相关施工资料证明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文泰公司主张引水隧洞衬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一审中,文泰公司虽申请隧洞工程质量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查勘,现场因隧洞积水等原因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文泰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场具备鉴定条件,故文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宇洪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缺少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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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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