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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发包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系列之解除
 
Q:2.61承包人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发包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A: 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案例:(2019)京01民终5253号
裁判观点:故本案的第一项争议问题在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应如何认定。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可知,工程质量对于嘀嘀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且中科软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对于该合同目的有充分的了解。其次,中科软公司在履行过程中,购买并使用了假冒的主要材料设备,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直接影响了嘀嘀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嘀嘀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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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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