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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其开发的房屋抵偿对第三人的债务,该约定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72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其开发的房屋抵偿对第三人的债务,该约定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 不能。第三人不是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其与开发商之间以房抵债行为不能对抗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8)湘07民再47号
裁判观点:鼎城区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3)常鼎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佳美公司对其承建的由兴广龙公司开发的宏泽佳园一、二期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益邦公司与兴广龙公司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是实现益邦公司债权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益邦公司不是本案中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故益邦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无权对抗佳美公司的执行。佳美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涉案房屋,益邦公司再审请求不准许佳美公司执行涉案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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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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