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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违反专属管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支持?

诉讼程序系列之再审
 
Q:7.5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违反专属管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支持?

A: 不能。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
裁判观点: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另外,交通局、沿黄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两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行使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再审审查也未发现原审裁判结果因管辖法院因素造成裁判结果不公。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和法律关系稳定性上考量,仅因为违反管辖规定启动再审纠错程序,也缺乏价值基础。因此,原审程序虽然存在违反管辖情形,但该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缺乏启动再审价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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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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