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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不能完成工作,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承包人应承担费用及管理费,该条款可否适用

工程价款系列之合同无效结算
 
Q:3.171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并额外承担管理费的,结算时该约定可否适用?

A:该约定与价款结算相关,结算时可以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裁判观点:关于修复管理费。根据《补充协议》第5.2.20条约定:“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就由承包人承担的实际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该约定与工程款有关,可参照该约定对万都公司主张的修复管理费1891205.65元×20%=378241.13元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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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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