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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风险包干合同遭遇建筑材料大幅涨价,部分主要材料价格涨幅30%以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材差?

工程价款系列之情势变更
 
Q:3.170风险包干合同遭遇建筑材料大幅涨价,部分主要材料价格涨幅30%以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材差?

A:不能以材料价格涨幅作为判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调价的依据,应以材料价格上涨产生的价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作为依据。价差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不予调价将动摇合同基础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调整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裁判观点:关于十三冶金公司提出材料及运费调差415486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对于鉴定意见中关于材料及运费调差损失金额为4154868元的部分,十三冶金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材料及运费价格上涨,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应当进行调整。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额(中标价为¥175660000元),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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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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