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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同一个项目签订多份合同,履行中出现混同,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167 发包人就同一个建设项目与承包人分别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每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单位工程作为承包范围。但实际履行中,发包人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未区分合同,导致各合同的价款履行无法区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A:因双方未区分各份施工合同履行,可视为双方是将该建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履行,应以约定的结算价款最晚支付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观点:针对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三份合同,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本案41幢建筑单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2009年9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的变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审判决亦认定,41幢楼分别单独竣工验收,付款时未区分合同和楼幢。在此情况下,锦浩公司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优先受偿权。鉴于涉案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作为认定锦浩公司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后的竣工备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锦浩公司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锦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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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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