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承包人垫资施工,以工程造价6%作为垫资补偿,但过程中发包人支付了部分进度款,结算时承包人可否主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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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垫资补偿
A:可以,以实际垫资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承包人的垫资补偿款。
裁判案例:(2015)渝高法民再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观点:双方在施工协议中约定:“此项目工程建设由伟太公司全部垫资施工,其工程结算按2008年定额计价,在总工程造价基础上上浮6%作为美辰雅庭公司对伟太公司垫资施工的补偿。”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分析,伟太公司进行全垫资的义务应当准确解读为垫资到工程完工。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伟太公司既未按期完成封顶义务和竣工义务,也未进行全垫资施工,从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分析,其确实使用了美辰雅庭公司的融资款等款项进行施工。故,应当以伟太公司实际垫资的款项为基数,以6%为系数计算其应当获得的垫资施工补偿款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公平合理。伟太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具体垫资金额情况,其并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只能根据如下因素作出大致判断:经过鉴定的工程款总额43955206.94元、2010年8月2日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美辰雅庭公司融资2000万元及实际支付情况、2010年8月2日前美辰雅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90万元、扫尾工程费用180万元、伟太公司应得利润等因素。以上述因素为基础,伟太公司垫资的工程款金额大致为2300万元,故其应得的垫资施工补偿款大致为2300万元×6%=138万元。美辰雅庭公司关于此节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再审予以部分采纳。原审判决对此节的处理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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