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以索赔工期,不可以索赔费用”,该条款对承包人是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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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格式条款
A: 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承包人协商,可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因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发包人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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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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