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以索赔工期,不可以索赔费用”,该条款对承包人是否有约

合同效力系列之格式条款
 
Q:2.58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以索赔工期,不可以索赔费用”,该条款对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A: 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承包人协商,可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因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发包人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以索赔工期,不可以索赔费用”,该条款对承包人是否有约【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以索赔工期,不可以索赔费用”,该条款对承包人是否有约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