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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其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招投标系列之异议、投诉
 
Q:1.115非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其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不能。举报人因不是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故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裁判案例: (2021)京行终5446号
裁判观点:李某某主张其依《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具有举报权利。经查,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本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单位与个人的举报是一种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方式,为行政监督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提供了线索来源,但违法行为及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理均不涉及举报人的自身权利,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监管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行政权力介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与投诉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某所称其有权举报进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住建部认定李某某不具有针对北京市住建委就其投诉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并据此驳回其复议申请正确,复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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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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