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税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1%,结算时,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结算价款不应当扣减该1%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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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税费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
裁判观点:新达公司上诉认为,该涉案工程所交的税是4.33%,而非法院判定的3.33%,少计算的是企业所得税1%。实际施工人 孔某某认为,4.33%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1%的企业所得税不应由其承担,征收对象是企业,一审认定3.33%的标准正确。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的约定,孔某某作为承包人工程结算时应当负担4.33%的税金,此部分约定应为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办法的约定。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应当参照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故新达公司主张应当按照4.33%计取税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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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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