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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与联合体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在诉讼时效内向联合体一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时效中断
 
Q:7.55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在诉讼时效内仅向设计单位主张了权利,该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施工单位?

A: 及于施工单位,发包人对施工单位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27条第1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683号
裁判观点: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设计院作为共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审判决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设计院连带返还多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设计院作为共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烟草百色公司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烟草百色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的最后一次函件往来之日是2007年12月21日,其于2008年11月起诉至人民法院,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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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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