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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投标人异议后组织原评标委员复核,招标人不认同复核结果,能否向行政部门投诉?

招投标系列之异议、投诉
 
Q:1.11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投标人异议后组织原评标委员复核,招标人不认同复核结果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评标,能否向行政部门投诉?

A:可以。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裁判案例:(2019)闽02行终218号
裁判观点:建发旅游公司作为招标人,对于招标结果存有异议事项有先行处理之职责,且建发旅游公司也进行了回复,并实际对异议事实进行调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在原评标委员会坚持原评标意见的基础上,建发旅游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案涉招投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其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向市建设局进行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其投诉权利。建发旅游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于2018年11月16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合法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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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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