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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工期延误产生材差,但工期延误的责任无法区分,发承包双方如何承担该材差损失?

工程价款系列之材差
 
Q:3.161因工期延误产生材差,但工期延误的责任无法区分,发承包双方如何承担该材差损失?

A: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合理分担。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
裁判观点:关于材差问题。宁远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施工取费标准为二类,按照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执行,材差应由湘城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双方均摊错误。经审查,案涉双方在《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材差执行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但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是客观事实,案涉双方均未提交造成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由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分担案涉项目产生的材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宁远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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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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