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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后,又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依据
 
Q:3.160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后,又另行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A: 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案例:(2019)苏05民终10411号
裁判观点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造价。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当事人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但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涉案工程并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嘉成电器公司、嘉成钢结构公司直接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锦和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针对车间一、二、三的备案施工合同、车间四的备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三份施工合同均为有效,但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2012年9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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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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