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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发包人缺乏履行能力的,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背靠背”条款
 
Q:3.159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发包人拖延付款,承包人积极起诉发包人并取得了生效判决,但发包人缺乏履行能力,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款,其对分包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A: 不能。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12号
裁判观点:机械六院是否应向甘肃一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机械六院主张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天水星火机床有限公司(业主)未足额支付有关款项给发包人之前,发包人的付款责任予以延期,直至业主将有关款项足额支付予发包人;发包人在业主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积极协助承包人向业主追索工程款;承包人承诺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款项延期,不追究发包人延期付款的责任,同时发包人承诺不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之约定,机械六院的付款责任延期,直至星火机床公司足额向其付清工程款。但依据机械六院于2015年11月26日诉请星火机床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星火机床公司应付工程款为409119975.14元,已付工程款为346486650元,欠付工程款62633325.14元由星火机床公司分四笔向机械六院支付,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事实看,机械六院在星火机床公司未足额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已通过诉讼方式向星火机床公司追索,并经法院调解确认了星火机床公司欠付机械六院工程款的数额和付款期限,如果星火机床公司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付款,则机械六院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星火机床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此,本案机械六院主张其付款责任延期,可基于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星火机床公司确认2017年12月31日付清欠付机械六院工程款之日起,机械六院应向甘肃一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机械六院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进而驳回甘肃一建主张机械六院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机械六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一建支付工程款143748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注:“背靠背”条款是指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其支付合同款项须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获得有关价款作为前提条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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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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