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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将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是否有效?

诉讼程序系列之仲裁
 
Q:7.53承包人将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是否有效?

A:有效,第三人受仲裁协议约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苏05民终4252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广基公司主张本案中广基公司没有与中建铁路公司、中建铁投轨道公司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约定仲裁机构明确的情况,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根据中建铁投轨道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内容,中建铁投轨道公司自愿承担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仲裁协议应对中建铁投轨道公司有效。因此,上诉人广基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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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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