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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被强制执行,该工程的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否属于合法行使方式?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58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该工程的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

A: 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如果承包人提出该主张时没有超过除斥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指导案例171号)
裁判观点:2014年11月3日,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恒和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故中天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恒和公司关于中天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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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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