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总承包人抗辩法院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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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诉讼
A:代位权诉讼中,总承包人(次债务人)对分包人(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该抗辩不但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总承包人抗辩其与分包人之间有仲裁条款,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驳回对总承包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3款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裁判案例:(2020)京民终94号
裁判观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但债权人依据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所行使的权利却仍然是“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中的“抗辩”不仅包括实体抗辩,还应当包括程序抗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本人都无权对次债务人提起特定诉讼,则债权人也当然不得提起;否则,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约定、仲裁条款等就会被轻易规避,这不仅对次债务人不公平,还可能滋生虚假诉讼。本案中,军事医学研究院正是基于案涉《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其程序抗辩,即不同意人民法院审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其此项抗辩合法有据。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承包人可以依仲裁条款获得实体权利义务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利。因此驳回实际施工人对至清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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