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开标后,投标人能否通过发《澄清函》的方式修改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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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投标报价
A: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再修改投标报价。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裁判案例:(2020)桂08民终157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的流程,在开标之前,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属严格保密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这也意味着,开标后,各投标人的报价公开,任何投标人都不得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如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开标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发《澄清函》的方式,改变原投标文件的报价,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表明其不愿意按照投标文件与上诉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的行为既损害了上诉人的信赖利益,又扰乱了招标投标的秩序,应认定被上诉人撤销了投标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可以不退还被上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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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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