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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采购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要求混凝土供货单位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系列之混凝土质量责任承担
 
Q:4.60施工单位采购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经检验即用于工程,后混凝土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要求混凝土供货单位承担责任?

A:混凝土供货单位应交付质量合格的混凝土,施工单位有及时检验及依规范施工的义务。施工单位未经检验即将混凝土用于工程,造成的后果是,无法确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完全是由混凝土质量问题所导致还是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施工所导致。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15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620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建筑法》第59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裁判案例:(2019)浙01民终9134号
裁判观点:头蓬公司(施工单位)未依约、依法履行质量检验义务而径行将案涉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且在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方才向龙兴公司(混凝土供应商)提出质量异议,而此后的数次检测均取样于已建设完成的房屋结构,而该类检测实际属于对房屋结构的质量鉴定,鉴于施工工艺等因素亦会对房屋的结构质量产生影响,故难以依据此类鉴定结论直接判断作为房屋建设原材料的案涉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头蓬公司反诉主张的各项损失均衍生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定,头蓬公司怠于履行其质量检验义务是导致案涉纠纷及相应损失的主要原因,其理应自行承担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损失,龙兴公司亦应承担头蓬公司一定金额的损失,鉴于龙兴公司对头蓬公司享有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头蓬公司对龙兴公司享有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均为金钱之债,为提升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综合本案各项因素酌情将该两项债权予以抵销…驳回龙兴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头蓬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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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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