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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仅约定变更价款流程,未约定逾期失权,发包方能否以承包人未提交变更报价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因变更引起的增

工程价款系列之变更
 
Q:3.155施工合同约定发生设计变更后,承包人需提交变更报价申请,并约定了提交的期限,但未约定未按期限提交的后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申请,发包方能否以承包人未提交变更报价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因变更引起的增加款项?

A: 不能。合同仅对变更报价程序进行约定,并未明确约定逾期未提交变更报价申请不得主张变更增加款项的,逾期未提交申请不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裁判案例:(2018)辽03民终290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3.2(1)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提交变更报价书。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向监理公司或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但并未约定承包人逾期提交变更报价书即会导致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加款项之后果。因双方争议的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均有代表该公司的单某签字确认,且设计变更均已实际施工完毕,故上诉人应按照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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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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