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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否要求发包人一并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利息
 
Q:3.15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否要求发包人一并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

A观点一:可以。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包含工程价款利息。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
 
观点二:不可以。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损失赔偿,实际施工人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利息,不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径直向发包人主张。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
 
我们认为可以。
  ①利息系法定孳息,依附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存在。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理应包含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②金钱具有时间价值,发包人迟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支持实际施工人的利息主张并未加重发包人责任。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是承包人不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一并主张利息,否则会造成利息的解决,需要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单独主张利息的情形,徒增当事人的讼累,浪费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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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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