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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包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能否重新计算?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时效
 
Q:7.47承包人工程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包人主动履行了一部分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剩余工程款的,发包人抗辩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可否提到法院支持?

A观点一: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使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裁判案例:(2021)闽04民终803号
 
观点二:可以。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债务人只放弃了履行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未履行部分债权,债务人仍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案例:(2021)辽02民终5456号
 
我们认为可以。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是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再适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不能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全部义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部分,限于其同意或实际履行债务的部分,其余部分未做表示的,债务人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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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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