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给子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该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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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转包
A:属于转包,转包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裁判案例:(2021)黔23民终1198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查明,苏辰公司是太平洋公司的100%持股的公司,系太平洋公司的子公司。太平洋公司承建安龙县安龙大道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后,基于内部管理关系,将项目交由苏辰公司管理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行为无效。结合太平洋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苏辰公司对案涉工程实施管理等事实,一审认定太平洋公司与苏辰公司系转包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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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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