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法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后,当事人能否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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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监督程序
A:不能。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能够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78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案例:(2018)川执监131号
裁判观点:福州仲裁委[2015]榕仲裁字第404号案因未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送达仲裁规则,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执异3号裁定不予执行。福建合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成都中院出具(2018)川01执监2号裁定,撤销了成都高新法院(2017)川0191执异3号裁定。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成都中院该裁定,向本院(四川高院)申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福州仲裁委违反仲裁法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据此,福州仲裁委[2015]榕仲裁字第404号裁决应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78条规定,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仅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由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主张。成都中院在高新法院已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另行诉讼权利的情形下,除发现高新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对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构成损害的情形外,不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因此,申诉人中铁二十三局有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成立,其不予执行福州仲裁委[2015]榕仲裁字第404号裁决的申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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