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司法鉴定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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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列
A:固定总价部分不需要鉴定。但如果存在变更、签证,双方就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鉴定确定;或者合同未履行完,双方对已完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Q2: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可否仅就有争议部分申请鉴定?
A:可以,但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除外。
Q3: 发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由谁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A: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承包人申请质量鉴定。
Q4: 鉴定机构只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是否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A:不可以。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需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该证书是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核发的;而产品质量检测资质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核发的。没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不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
Q5: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当以哪个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A: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Q6: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工期鉴定应由谁申请?
A: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合同实际开、竣工日期,证明工期存在延误的事实;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期间存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影响关键线路的事件以及影响工期天数,一般需申请工期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顺延及可顺延天数。
Q7: 一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没有经过另一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据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未质证的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未组织质证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Q8: 提交给鉴定单位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一方不认可真实性时,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对有争议的材料进行质证、认证,明确该材料是否作为鉴定依据。
Q9: 当事人将鉴定材料直接递交给鉴定机构,该材料能否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A:不能。鉴定材料须经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依据;未经过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院应对其进行补充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Q10: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依据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A:鉴定依据存在争议时,鉴定机构无权作出认定,应当由法院确定鉴定依据后,再根据法院确定的鉴定依据出具鉴定意见;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就不同的鉴定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由法院裁判时取舍。
Q11: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没有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A:可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造价鉴定机构只要具有与工程标的相符的造价咨询资质即可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Q12: 起诉前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出具了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认可该咨询意见,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
A: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双方已经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Q13: 一审法院释明工程造价需要鉴定,承包人未申请鉴定或者未缴纳鉴定费,但二审时又申请鉴定的,如何处理?
A: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鉴定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Q14: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如何处理?
A:不予准许。
Q15: 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后,又不交鉴定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A: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质量主张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Q16: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交了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鉴定单位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分别作出书面回复,法院未再次开庭对鉴定异议回复意见进行质证,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A:该情形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当再审。
Q17: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A:不能。鉴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并可以要求原鉴定人返还鉴定费。
Q18: 法院可否采用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A:一般不应采用,鉴定意见有错误的,应当通过质证、质询、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纠正错误。但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考察鉴定意见,对工程量、单价及其计算过程、计算结果进行核查,若核查结果存在重大误差,则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若误差不明显则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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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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