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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工期不作调整,发生非承包人原因且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长,工期是否一定不可以

工期系列之工期顺延
 
Q:5.49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工期不作调整”,发生非因承包人原因且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长,工期是否一定不可以顺延?

A:应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不予顺延明显对承包人不公平的,应予顺延。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万寿宫居民阻工的事实均无异议。顺天公司(承包人)主张该事实构成情势变更,所耽误的工期应当顺延;资阳商贸公司(发包人)则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作工期调整”,该事实不符合不可抗力,工期不应顺延。本院认为,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提供符合正常施工条件的场地亦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万寿宫居民阻工并非因顺天公司施工不当所致,而是因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引起。资阳商贸公司作为发包人,无论是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还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均应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与周围相邻环境的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案因周边居民阻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显然不可归责于顺天公司…因此,对于万寿宫居民阻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扣除…综上所述,顺天公司主张的上述工期顺延中关于阻工工期扣除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顺天公司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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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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