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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法院采纳了停窝工损失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载明的开工、竣工时间,是否应当一并采纳并予以认定?

工期系列之开工时间
 
Q:5.48法院采纳了停窝工损失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载明的开工、竣工时间,是否应当一并采纳并予以认定?

A:开工、竣工时间的确定不是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机构无权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与鉴定意见中载明的开工、竣工时间不同的认定。
 
裁判案例(2018)闽民终617号
裁判观点监理单位2014年8月23日出具的《工程开工令》,明显不符合开工的基本条件,属于违法开工,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按照《开工报告》中注明的开工日期,确认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并无不当。《鉴定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2014年8月23日,是其作为鉴定机构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标准,并非对涉案工程开工日期的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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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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