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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起诉要求退还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程序系列之返还投标保证金纠纷的管辖
 
Q:7.44发包人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起诉要求退还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A: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16)鲁08民辖终63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6日,上诉人某甲公司邀请其参加由该公司发包的某工程的投标,按照招投标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共计80万元并中标。后来,上诉人在中标书中擅自变更履约保证金的内容,要求被上诉人交付保证金为500万元,被上诉人未予支付。2013年12月17日,上诉人《函告》取消被上诉人的中标资格,但上诉人至今未返还项目工程投标保证金。为此,被上诉人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要招投标保证金纠纷。涉案被告住所地在汶上县,本案招投标的工程所在地亦在汶上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汶上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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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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